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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8〕372号)
人事厅:
你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申请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8]64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促进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我省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
(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初任培训每期60学时(10天),收费标准180元/人、期;任职培训每期180学时(30天),收费标准540元/人、期。
(二)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培训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更新知识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累计不少于126学时(21天)。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含网络培训)按学时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人、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12天),培训费(含网络培训)按学时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人、学时。
三、考试和教材收费标准
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每人20元。教材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四、医学类进修培训收费标准
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到医疗单位进修的形式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其培训收费(含培训、考试、教材费)标准为:到省级医疗卫生单位1200元/人、年,到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900元/人、年,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600元/人、年。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75元收取,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培训过程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可由培训单位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培训人员自备。
五、其它事项
(一)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班次适用上述收费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务员培训班次应当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次原则上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各部门的干部培训机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2)培训班次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并公布。
(二)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除按规定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强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四)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单位在实施培训收费前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学时和培训主管部门及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
六、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闽价[2001]费字46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继续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