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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作者:admin   |   时间:8/22/2013 4:09:29 PM   |   点击率:8586]
为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启动发展,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人基本条件
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
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3、申报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的简历;
5、创业计划书(内容包含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展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等,可对项目优势扩展论述);
6、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曾获得各类创业竞赛奖项的项目,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创业孵化的项目,需提供创业项目孵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1、4、5项须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申报程序
1、申报
(1)申报人为省内高校在校生的,可向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高校汇总统一推荐报送。
(2)申报人已毕业离校的,可向创业实体注册地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审核后报送设区市公务员局,由设区市公务员局汇总统一推荐报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由实验区人事部门统一推荐报送。
(3)省外高校福建生源的在校大学生在我省创业的,参照我省已离校毕业生按照创业地申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在推荐上报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时,须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创业项目一并报送。
2、受理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高校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报送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省公务员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每年组织一次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二、评审
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评审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一)评审专家的组成
评审专家一般5至7人,由高校创业培训课程教师、成功创业的企业家以及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等担任。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了解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了解初创期企业的特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2、有成功创业的实践经验,或者有辅导创业的丰富经验。
(二)评审标准
1、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起到一定的典型示范作用。
2、科技含量:创新性较强,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考虑。
3、市场前景:已对市场进行细致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4、发展战略:拥有短期和长期发展战略,定位明晰准确,目标科学合理。
5、管理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有一定的企业管理能力或潜力,团队分工合理,企业内部形成功能完整的组织结构。
6、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规范严密,财务分析清晰合理。融资方案比较完善且符合实际,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的测算。
7、风险承受力: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较充足的考虑,形成较全面的、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方案。
8、带动就业情况:能较好地吸纳、带动其他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三)评审程序
1、书面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分析评判,考察申报人的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扶持性,按照当年拟资助项目数的1.5倍数量确定进入现场答辩的创业项目。
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项目数不足拟资助项目数1.5倍的,所有项目直接进入现场答辩。
2、现场答辩。评审专家与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面谈,进一步了解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团队构成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3、实地考察。对于拟资助的项目,省公务员局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进行实地考察,对创业项目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资质和营业状况进行检查。省公务员局对部分创业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三、公示与公布
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福建人事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局予以正式公布。
四、资助
(一)资助金额
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每项目给予10万元以内资金扶持。具体资助金额分为四个等级: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资金拨付
在资助项目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对骗取、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二)资助对象应当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三)资助对象从接受资助起三年内,按年度向省公务员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本办法由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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